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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中专家意见书的作用


商标侵权案原告系注册成立于1992年的汉卡厂商——中国高通,全称为“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被告为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卡尔康公司(后注册“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及“高通无线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2011年,美国卡尔康公司在收购第9类“高通GOTOP”商标失败后,向商标局申请“撤三”。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2013年,针对美国卡尔康公司的“撤三”申请,商标局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之后卡尔康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提交的《“GOTOP高通”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指出,专家一致认为,汉字与字库芯片、汉卡与软件不是同一种商品,不属于商标法意义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撤销。

2014年4月,中国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出诉讼,以第9类商标为核心,状告美国高通及上海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年5月,上海高院就此立案,案号为(2014)沪高民三(知)初字1号(以下简称“一号案”)。

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意见书》认定汉卡与字库芯片非同类商品,决定撤销第9类(第662482号‘GOTOP高通’商标)。

中国高通认为《专家意见书》首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适用法律应该为《商标法(2013)》,只要有正当理由,即便连续三年不使用,也不能撤销。其次,种种迹象表明,意见书有先签字后打印之嫌,签字专家是否存在功利性主动介入,身为国家公务员与高级专家,行为是否妥当?据材料,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表示,“意见书专家签字真伪或许会影响本案的走向”。

中国高通董事长程儒萍公开质疑作为美国高通核心证据的“专家意见”,并指出“美国高通对中国高通‘恶意撤三’,一份‘专家意见书’起到了关键作用”认为《意见书》是伪造的,并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鉴定,但并没有得到法院方面的回答。”并指出“在法庭上,真正的专家是为我们作证的。”

在被问及案件处理预期及日后集团发展规划问题时,中国高通负责人程儒萍指出:“对案件处理并不乐观,这个事情可能还会拖,因此不设预期,目前的规划是先把自己的企业做好,进行资源整合,在物联网领域实现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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