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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专家论证会


珠海姗拉娜起诉理由;深圳美姗姗产品上标有;‘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研制’,‘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等字样。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深圳美姗姗反诉理由;1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专利。2有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合法授权。3商标由台湾公司转让,并没有把企业名称也转让掉,4珠海姗拉娜当年不是这个名称,是因为台湾姗拉娜是大股东,加之业务需要改为现在这个名称。台湾公司比珠海早成立。5产品突出;台湾姗拉娜,并没有单独突出;姗拉娜,三个字。6;深圳美姗姗与台湾姗拉娜合资成立有技术研发公司。

案件在审理中,深圳美姗姗公司得到国内众多知名教授的支持,专家召开论证会,有李顺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龙翼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胜利教授(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大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黄勤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专家们的精辟分析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1,被告在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是‘美姗姗’与原告的‘姗拉娜’即不相同也不相似。根本不属‘商标法’侵权的行为。2,指控被告产品上有‘姗拉娜’字样,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这是对事实真相性质认识的错误,对法律条款原意的曲解。第一;被告产品上的‘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确实有‘姗拉娜’三个字,但这三个字是台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第二,台湾公司成立在先,使用在先,享有先用权,他的授权不但依据双方的协议书和授权书,而且是国际贸易,对外贸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常见常用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第三,‘姗拉娜;三个字夹在‘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中,并没有单独使用,根本谈不上突出使用。第四,‘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根本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珠海姗拉娜’。总之深圳美姗姗即不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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