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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附答记者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附答记者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

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1月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抗诉、上诉案,王成忠及辩护人当庭以王成忠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由,提出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应回避,法庭遂宣布休庭。2018年11月12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提出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王成忠、张大庆案,符合公正审理案件的要求,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就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答记者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决定后,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记者:据我们了解,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庭负责人:11月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休庭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书面请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将该案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记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将王成忠案件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立案庭负责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王成忠原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其昔日的同事审理该案,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我们相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异地管辖,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作出的判决将更具有司法公信力。 

 

记者: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成忠案件二审期间提出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庭负责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王成忠案件时,王成忠及辩护人在程序上没有提出异议。在辽源中院二审庭审时,王成忠及辩护人提出辽源中院法官回避的请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书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这在程序上是恰当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管辖的先例。但我们认为,从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要求出发,我院作出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

 

记者:我们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立案庭负责人:张大庆是东辽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系涉案民事案件的一审法官,涉嫌罪名与王成忠相同,属王成忠案件的关联案件。为保证两起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审理,我院决定将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也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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