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4日,赵某(甲方)、范某(乙方)签订《北京购车指标买卖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愿意将北京合法购车指标一个转让给乙方;乙方因工作需要北京购车指标一个。1、乙方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购得甲方北京合法购车指标一个。2、自本次交易成交之日起,所有与车辆相关的事项,包括车牌、车辆本身,车辆维护费用,汽油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3、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甲方承诺:自转让上述购车指标给乙方后,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与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车辆购买、过户登记、变更等手续,并由乙方长久封存。严格遵守上述约定,如果违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愿意赔偿乙方三倍于违约金额的赔偿。乙方承诺:仅将甲方的身份证用于车辆购置、登记、变更等车辆相关手续之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合同签订后,范某向赵某支付五万元。赵某将其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范某用于车牌使用。
2014年3月14日,范某用赵某的小客车指标将别克车登记在赵某名下,车牌号码×××。2017年12月25日,范某将别克车出售。赵某的小客车指标空了出来。
2018年6月5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向赵某发出《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车牌号码×××,转出,指标获得日期2018年6月5日;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请您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车辆更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2019年,赵某重新办理身份证。范某手里的赵某的旧身份证不能使用。范某无法使用×××这个小客车指标。2019年5月30日,范某向赵某寄送催告函。该函载明:请你于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有效期内,把你的有效身份证交到我的手中,以便我及时办理北京购车登记手续。但赵某一直未予配合,故范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购车指标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购车指标款5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北京购车指标买卖协议》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鉴于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原告也实际使用指标多年,其从指标中获利的行为也无法律依据,本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认为赵某应当退还范某3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首先,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1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购车指标买卖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本案中,《北京购车指标买卖协议》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