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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专家系列评论:借力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庭审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借助智慧法院建设的契机,运用技术手段,促进庭审活动和法官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保证庭审活动的权威性,促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树立人民法院公开、透明、权威、公正的良好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按照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促进了法治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把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完善庭审公开制度改革的一项任务,提出“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顺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依托信息化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发挥庭审录音录像随时记录、全程留痕、动态跟踪等特点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规定》明确,通过使用庭审录音录像记载庭审活动全过程,监督司法活动,促进程序公正,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当性,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整合审判资源,提升审判质效;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官办案、方便群众旁听庭审,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长远规划为《规定》的推进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谋划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未来五年发展蓝图,推动全国信息网络“天平工程”建设,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统筹,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为实现人民法院全程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规定》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借力信息化建设为生产力,使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成为规范庭审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提高庭审效率,以及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是信息技术的支撑为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提供了可操作性。当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导和协调推动下,科技法庭升级改造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打造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优质技术平台,为庭审录音录像工作做好铺垫。截至2017年2月,全国已经建成2.4万个科技法庭。已经完成了设备安装、与图像中心对接、软件安装、培训、整改需求收集等工作,并且投入试运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公开审理案件网络视频直播的法庭改造工作已经完成。

  三是充分兼顾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地区差异。《规定》着重考虑了各地实际,尊重硬件配套现状,按照分步推进原则,立足于将近期目标、重点工作与长远规划和整体战略结合起来,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着眼未来发展;既注重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也注重发挥地方优势、突出特色。对于使用录音录像固定设备或移动设备有针对性的区分了层次,给予了多种选择性,即:有条件的法庭应当固定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暂不具备安装录像条件的法庭,可以通过配置可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等对审判活动予以记载。这样规定,确保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保证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庭审录音录像真正成为新时期助推人民法院工作的强有力的支撑和手段。

  在实践中,贯彻执行《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切实利用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契机。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阶段、所营造的氛围、搭建的技术平台以及长远规划等,为推进庭审录音录像服务于庭审、服务法官、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把握和利用这一机遇,伴随着信息化建设3.0版的不断推进,拓展数字化法庭功能和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数字化法庭建设提供的技术条件,为《规定》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庭审录音录像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二是加紧技术改造,及时破解阻碍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障碍。《规定》顺利实施的关键是技术,因此,需要重视制约庭审录音录像推进的具体技术细节问题。比如,对庭审录音录像过程的动态监控,过程中故障的及时发现、快速排除、替代性补救措施、拓展存储空间的途径等,以及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措施;加快研发快速检索、语音识别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文字精准转换技术,杜绝因使用新技术增加审判工作量或者造成辅助工作量新的转移等。

  三是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统一技术标准。由于全国各地法院硬件建设、技术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技术规范统一的难度较大。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厘清思路、统筹谋划、明确目标,吸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尤其注重辖区内硬件安装规格的兼容性,加强前期规划和技术指导,进一步深化关键技术应用、管理和开发,保证录音录像资料迁移、使用、存储无障碍。

  四是综合开发利用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资源。《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与人民法院正在推进的司法便民、司法公开的举措密切关联,条文规定之间具有较强的内在逻辑性、匹配度以及彼此的照应关系,也因此增加了可执行性。借助于信息技术搭建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方便了群众参与诉讼。对于由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源库,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公共媒体进行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或提供链接供公众点播,拓展司法公开的路径。同时,对涉及证人保护、肖像权保护等环节进行必要的筛选和处理,界定公开的边界,保证了人民法院宣传工作的主动权,把握了人民法院宣传工作正确方向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实现对庭审活动全方位、多维度的规范和监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充分发挥技术手段记录庭审全过程客观、全面、真实的优势,为《规定》中处罚性条款的实施提供参考,即: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认定违反法庭纪律、危害法庭安全、破坏庭审秩序行为(比如,冲击法庭、辱骂法官、毁损证据,法威胁官人身安全等)进行处理时提供证据,同时也作为调查、追究庭审活动不规范行为时的依据。

  《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借助智慧法院建设的契机,运用技术手段,促进庭审活动和法官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保证庭审活动的权威性,促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树立人民法院公开、透明、权威、公正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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